包九原府辦發〔2024〕16號
九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九原區2023—2024年
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蘇木鎮、街道,區屬、駐區各有關部門:
為扎實推進我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根據我區實際情況,編制了《九原區2023—2024年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九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15日
九原區2023—2024年地膜
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包頭市2023—2024年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包農發〔2023〕206號)要求,貫徹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做好2023—2024年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義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下大力氣治理“白色污染”要求,以切實提高農膜回收率、提升我區廢舊農膜回收處理水平為根本目標,堅持政策引導與法規約束并舉,科學使用與回收處理并重,試驗示范與推廣應用并進,再利用與無害化處理并行,在全區5個覆膜面積比較大的蘇木鎮、街道統籌實施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項目,開展全生物降解地膜驗證評價,構建廢舊地膜污染治理長效機制,促進農牧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二、目標任務
到2024年6月底,一是全面落實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推廣應用加厚地膜5.5萬畝、全生物降解地膜0.2萬畝,農膜回收率達到85%;二是開展全生物降解地膜對比驗證評價試驗、示范。
三、重點任務
(一)科學應用加厚高強度地膜
選擇適宜作物、適宜區域,因地制宜推廣使用性能指標高于國家強制標準(GB13735—2017)的加厚高強度地膜,覆蓋使用時間和力學性能指標應不低于國家強制標準中I類耐老化地膜有關要求。產品原材料中不得加入再生料以及國家明確禁止使用、不利于作物生長和對土壤有害的助劑;總灰分應控制在0.5%以內;產品外觀不應有影響使用的氣泡、雜質、條紋、穿孔、褶皺等缺陷,膜卷應卷繞整齊,不應有明顯的暴筋;有效使用時間應≥180天;力學性能上,拉伸負荷(縱、橫向)≥2.2N;斷裂標稱應變(縱、橫向)≥300%;直角撕裂負荷(縱、橫向)≥1.2N。耐候性能上,老化后最大拉伸負荷、縱向斷裂標稱應變保留率≥50%。
優化補貼方式,采取直接、間接等補貼方式,降低農民使用成本,提高農民應用加厚高強度地膜的積極性。加強技術指導,優化配套農藝措施,改進覆膜機械,調整作業速度,避免地膜過度拉伸,出現膜孔錯位或播種器(鴨嘴)扎不透的情況。探索機制模式,通過建立統一回收、以舊換新、生產者(銷售者)參與回收等多種回收機制和模式,以及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多種處理途徑,實現加厚高強度地膜回收處理全覆蓋。強化示范引領,建設一個1000畝以上的核心示范區,開展加厚高強度地膜推廣應用和機械化回收示范。
(二)有序推廣全生物降解地膜
結合農業生產條件和前期工作基礎,針對適宜作物和栽培模式,推廣應用全生物降解地膜,主要成分為具有完全降解特性的脂肪族聚酯、脂肪族—芳香族共聚酯等生物質材料,不得含有聚乙烯、聚丙烯等烯烴類原料,可適當加入無環境危害的填充物、功能性助劑。產品厚度、力學性能等指標應符合《全生物降解農用地面覆蓋薄膜》(GB/T35795—2017)要求,有效使用時間應≥80天,水蒸氣透過量應<400g/(m2·24h),有機成分≥51%,相對生物分解率≥90%,拉伸負荷(縱、橫向)≥1.5N,斷裂標稱應變(縱向)≥150%,斷裂標稱應變(橫向)≥250%,直角撕裂負荷(縱、橫向)≥0.8N。在高溫高濕、土壤微生物活性較高等環境下,需經過試驗驗證,并配套農藝措施。
結合本地生產實際,選用質量合格、誘導期適宜、當年生產的全生物降解地膜。不斷優化農藝措施和技術模式,避免過早降解。不得使用含有PE、PP成分的降解地膜。
(三)全面推動地膜回收處理
一是推動殘膜離田。各蘇木鎮、街道要嚴格執行《條例》,積極探索田長制等管理方式,創新完善法規宣貫、政策引導、標準測算、面積核定、公示公告、補貼發放等機制,引導地膜使用者按照規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廢舊地膜,壓實地膜使用者主體責任。各級執法部門要強化地膜回收監管執法,依法查處地膜使用者未按規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廢舊地膜等違法行為,適時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加強對地膜使用者“以案釋法”,形成有效震懾。
二是加強回收處理。各蘇木鎮、街道要采取多種方式全域回收加厚地膜,大力培育專業化服務組織,推動機械化回收,推廣以舊換新、經營主體上交、第三方機構回收等多元化回收方式,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積極拓寬廢舊地膜無害化處理渠道。要強化扶持力度,落實對廢舊地膜回收處理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將先進高效、適用成熟的廢舊地膜回收機具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覆膜重點區域積極借鑒區外好做法、好經驗,探索生產者、銷售者回收地膜責任延伸制度。鼓勵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回收處理企業、回收網點或其他組織開展合作,采取以銷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種方式,推動廢舊地膜回收處理。
三是強化臺賬建設。依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牧主管部門指導意見,科學建設蘇木鄉鎮廢舊農用薄膜貯運站和嘎查村回收網點”,各蘇木鎮、街道要在6月15日前建立健全村、鄉、縣三級農膜銷售臺賬,以及上一年度的使用回收管理臺賬,加大對相關主體臺賬建設的監督檢查力度。
(四)強化科技支撐
持續開展全生物降解地膜對比驗證評價。按照30萬元的標準,圍繞玉米在哈業胡同鎮開展試驗、示范,其中試驗面積5畝,示范面積800畝以上。選擇不少于6種全生物降解地膜產品開展對比驗證評價,同時選擇不少于2種有前期試驗基礎的產品進行示范。按照《自治區全生物降解地膜試驗示范技術方案》要求,編制對比驗證評價技術方案并備案。經費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可用于試驗示范用地用車、農機具等租賃補助,購置專用材料(全生物降解地膜、種子、農藥等和必要的儀器工具設備),技術培訓指導、宣傳、專家咨詢、勞務、材料檢測等支出。
研發改進配套機械設備和農藝技術措施。各蘇木鎮、街道要組織開展針對新型地膜產品應用的適配機械和配套農藝措施研究篩選,提高地膜使用回收效率。積極爭取各方面項目資金支持,組織開展高效適用地膜回收機具攻關,重點解決膜茬分離問題,提高機械回收率。
(五)實施步驟
1.動員部署階段(3月15日—4月20日)。各蘇木鎮、街道要對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推進任務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分解工作任務,與農戶簽訂加厚高強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認購協議,明確使用主體、面積、補貼額度、回收義務并進行統計。各蘇木鎮和區農牧局充分利用大喇叭、宣傳單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和講解殘膜污染的危害和回收的好處,提高群眾的生態環保意識和參與度、配合度,明確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與殘膜回收掛鉤,營造全社會參與地膜科學使用回收的良好氛圍。
2.購買使用階段(3月15日—6月底)。農戶到蘇木鎮、街道辦事處指定農資經營店或廠家直銷點以項目補貼后的價格購買加厚高強度地膜和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并進行登記,承諾進行殘膜離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開展農膜市場集中專項整治,對厚度低于0.01mm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聚乙烯吹塑農用薄膜進行嚴厲查處。
3.集中回收階段(10月上旬—2025年初)。各蘇木鎮、街道要結合覆膜種植情況,組織種植戶、農機大戶、合作社開展統一地膜回收工作。
4.檢查驗收階段(10月下旬—2025年初)。各蘇木鎮、街道制定殘膜回收工作具體驗收辦法,并形成長效機制。由區農牧局牽頭,相關單位組成檢查驗收組,對殘膜回收工作進行驗收,驗收結果作為發放耕地地力保護補助資金依據。
(六)夯實數據基礎
配合市農科所繼續開展地膜覆蓋成本測算、地膜質量抽查和地膜殘留監測。加厚高強度地膜試點地區按照每2萬畝至少布設1個監測點的標準(不足2萬畝布設1個),監測點不應與國控點、區控點、區控加密點重合。針對主要覆膜作物,測算普通PE地膜、加厚高強度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在相同覆膜條件下畝均覆膜用量和成本。選擇本地區當年使用的2種主要全生物降解地膜、2種主要加厚高強度地膜、1種普通PE地膜取樣送檢。
四、補貼標準及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購買使用符合規定地膜的農戶、合作社和相關企業。采取直接補貼、間接補貼或物化補貼等方式,降低農民使用成本,提高農民積極性。加厚高強度地膜25元/畝,補貼面積5.5萬畝,補助資金137.5萬元;全生物可降解地膜120元/畝,補貼面積0.2萬畝,補助資金24萬元。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對比驗證評價30萬元。三項合計補助資金191.5萬元。
五、責任分工
(一)強化地膜產品質量監管管理
加強地膜生產流通領域監督管理,依法打擊非標地膜的生產和銷售。在地膜銷售使用關鍵時節,組織各地開展地膜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檢查,將0.01毫米以下聚乙烯地膜列入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監管重點,嚴厲打擊銷售0.01毫米以下聚乙烯地膜行為,嚴防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地膜行為。對違規生產、銷售非標準地膜的行為進行嚴厲查處。(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區農牧局、各蘇木鎮街道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指導地膜科學使用
加強地膜使用控制,提高農用薄膜科學使用水平,促進地膜覆蓋技術合理利用。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技術指導和服務,推廣普及厚度大于0.01毫米聚乙烯標準地膜。積極推廣全生物可降解地膜使用替代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地膜。(責任單位:區農牧局、各蘇木鎮街道)
(三)加強地膜清理回收以及循環利用
一是在關鍵農時季節組織開展廢棄地膜集中撿拾清理。各蘇木鎮街道切實履行回收責任并配合相關執法機構開展農田殘留地膜執法巡查。在覆膜集中生產區域科學設置回收站點,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實施機械化統一撿拾,健全農用薄膜回收貯運網絡體系,把地膜回收機械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加強地膜回收機械化技地膜回收機械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加強地膜回收機械化技究創新和推廣應用。(責任單位:區農牧局、各蘇木鎮街道)
二是強化循環利用。結合回收殘膜實際,對于具有利用價值的廢棄農用薄膜,發揮市場作用,適宜再生造粒、燃料化、制作塑料制品等殘膜進行資源化利用:對于無利用價值的雜質含量高、難分揀、再利用價值低的廢舊地膜,鼓勵結合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責任單位: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生態環境分局,各蘇木鎮街道)
(四)扎實開展廢舊地膜殘留監測工作
指導各蘇木鎮、街道建立健全村、鄉、縣三級地膜使用回收管理臺賬。同時在推廣加厚地膜試點地區開展廢舊地膜殘留監測工作,及時提交監測數據和報告。(責任單位:區農牧局,各蘇木鎮街道)
(五)扎實開展地膜科學使用回收宣傳培訓專題活動
圍繞典型覆膜區域和主要覆膜作物,在關鍵農時舉辦地膜科學使用回收宣傳培訓專題活動,宣講地膜科學使用和替代技術,觀摩標準地膜、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等播種覆膜和回收處理現場。(責任單位:區農牧局,各蘇木鎮街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地膜科學使用回收工作,成立由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財政和農牧部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區財政局、農牧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蘇木鎮、街道分管領導為成員的地膜科學使用回收工作領導小組(具體成員名單見附件1),建立由政府組織、農牧部門指導、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全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農牧局,負責實施方案制定和督促檢查,協調各相關部門積極配合等工作。
(二)強化資金管理
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項目屬于約束性指標,不得整合或改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用途,保證??顚S?。根據已下達任務量(附件2)和資金,結合當地實際確定補貼標準,在確保完成任務目標的前提下,可對具備一定處理能力的回收加工企業、專業化回收組織等給予適當支持。按照《條例》要求,爭取將農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定期調度和反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撥付進度,及時更新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系統數據。
(三)加強監督管理
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附件3)等,結合部門分工,強化對地膜生產、銷售和使用環節的監管和指導。嚴把加厚高強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產品質量關,配合區市場監督管理加大隨機抽查頻次,對抽檢不合格的追究供膜企業的相關責任,確保所用產品達到技術指標要求。按照《關于做好農用薄膜監管執法工作的通知》(內農牧科發〔2023〕310號)要求,區工信和科技局、農牧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協同開展地膜聯合監管執法工作,不斷加大對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地膜和劣質降解地膜產品的查處力度。
(四)加大宣傳力度
各蘇木鎮、街道要充分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廣播電視和明白紙等媒介,加強《條例》宣傳力度,適時選擇重點區域召開地膜科學使用回收現場觀摩會,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并將《條例》納入高素質農牧民培育等培訓內容,教育引導群眾自覺撿拾廢舊地膜,提高農牧民科學使用和回收地膜的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五)嚴格農膜回收等考核驗收
各蘇木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把地膜科學使用回收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相關臺賬(附件4—5),區農牧局要認真督促檢查,嚴格考核(附件6),推動全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工作全面開展,對工作落實不力,影響工作進度的給予通報批評。聯系人:劉慧,聯系電話:6887336,電子郵箱:jynmjzhb@126.com。
附件:1.九原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包頭市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任務分解表
3.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
4.九原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項目購買補貼登記情況明細表
5.九原區農膜使用回收登記臺賬
6.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表
附件1
九原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王江瀾 區政府副區長
副組長:張云升 區財政局局長、麻池鎮黨委書記
王棟梁 區農牧局局長
成 員:蘇力德 區財政局副局長
哈 斯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鄔 升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副局長
賈 旭 區生態環境分局副局長
常 新 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主任
秦一平 阿嘎如泰蘇木副蘇木長
王曉云 哈業胡同鎮保障和技術推廣中心主任
姬續軍 哈林格爾鎮保障和技術推廣中心主任
劉 慧 麻池鎮綜合保障和技術推廣中心主任
崔曉耕 薩如拉街道黨工委委員
附件2
2024年度九原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任務分解表
地區 | 加厚高強度地膜 | 全生物講解地膜 | |
應用面積 (萬畝) | 應用面積 (萬畝) | 全生物降解地膜 驗證評價(個數) | |
哈業胡同鎮 | 2.7 | 0.2 | 1 |
哈林格爾鎮 | 1.8 | ||
薩如拉街道 | 0.5 | ||
麻池鎮 | 0.3 | ||
阿嘎如泰蘇木 | 0.2 | ||
總計 | 5.5 | 0.2 | 1 |
附件3
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農用薄膜污染,加強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促進農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農用薄膜生產、銷售、使用、回收、處理、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的薄膜(以下簡稱地膜)和棚膜。
第三條 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源頭治理、損害擔責、市場運作、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用薄膜污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實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建立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再利用體系及回收網點,鼓勵和指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舊農用薄膜,防止污染環境。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再利用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生產者和銷售者建立生產、銷售臺賬,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的違法行為。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工作,推進節能減排清潔生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門負責對已經進入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的廢舊農用薄膜的處置工作。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產、銷售、使用性能優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高強度農用薄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鼓勵合理應用地膜覆蓋減量技術,推動地膜科學使用。
第八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用薄膜的行業規范,執行相關標準,確保產品質量。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按照標準在產品上添加可辨識的企業標識,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明推薦使用期限。農用薄膜合格證的明顯位置應當標注“使用后請回收利用,減少環境污染”中文字樣;全生物降解地膜合格證的明顯位置應當標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條件”中文字樣。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農用薄膜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出廠銷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將非農用薄膜作為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者、生產日期、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出貨日期等信息。銷售臺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簽標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作為農用薄膜使用。
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100畝以上的種植大戶等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使用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三章 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再利用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對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再利用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發、推廣、應用給予政策扶持,促進廢舊農用薄膜循環利用。
第十二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農牧主管部門指導意見,科學建設蘇木鄉鎮廢舊農用薄膜貯運站和嘎查村回收網點。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農用薄膜使用者撿拾農用薄膜,為設立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開展農用薄膜回收提供便利。
各級供銷合作社應當依托系統網點,開展農用薄膜回收工作。
第十三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采取有效回收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地膜使用者應當在秋季農作物收獲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廢舊地膜,及時交至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者回收網點,不得隨意棄置、掩埋、焚燒或者利用機械設備翻埋于土壤中。
鼓勵農村土地承包方與受讓方在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時,對農用薄膜的回收作出約定。
第十四條 鼓勵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業、回收網點或者其他組織開展合作,采取以銷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種方式,推動農用薄膜回收離田。
鼓勵采取以舊換新、積分兌換、直接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農用薄膜,提高農用薄膜使用者主動回收、上交廢舊農用薄膜積極性。
第十五條 對于回收的廢舊農用薄膜,具備再利用價值的,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具備再利用價值的,結合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六條 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回收網點應當建立回收臺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雜質、交膜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厥张_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回收網點應當做好工作場所和周邊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七條 申請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回收網點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與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簽訂回收責任書,經驗收達到責任書約定標準的,享受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財政補貼。
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回收網點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偽造臺賬、虛報數量等方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專業化服務組織開展機械化回收,對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回收網點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以獎代補等多種方式給予支持,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用地、用水、用電、金融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先進適用的地膜回收機具按照程序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推進機械化回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中央、自治區、盟市資金,安排農用薄膜污染防治資金,加強項目資金監管,保證??顚S?。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用薄膜集中、連片使用地區建立網格化管理制度,加強相鄰行政區域農用薄膜監管溝通協調。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統計等部門應當強化工作銜接配合,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常態化聯合推進機制,落實農用薄膜全程監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和農用薄膜殘留監測數據庫,定期開展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用薄膜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農用薄膜質量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農用薄膜回收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用薄膜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制度、銷售者未按照規定建立銷售臺賬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地膜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回收非全生物降解廢舊地膜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地膜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回收網點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偽造臺賬、虛報數量等方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追回財政補貼資金,依法依規記入信用記錄并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農用薄膜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九原區地膜科學使用回收項目購買補貼登記情況明細表 | |||||||
序號 | 鄉鎮 | 村 | 姓名 | 購買數量(卷) | 聯系電話 | 簽字(手印) | 備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附件5—1 九原區______(蘇木鎮、街道)______(村) 農膜使用回收登記臺賬 | ||||||
行政村(蓋章): | ||||||
序號 | 使用者 | 使用量 (公斤) | 覆蓋面積 (畝) | 回收量 (公斤) | 回收率 | 電話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 | 合計 | - | - |
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要求,農膜(地膜、棚膜)使用者應按照規定回收廢舊農膜。農膜回收率不應低于85%。
附件5—2 九原區_______(蘇木鎮、街道) 農膜使用回收登記臺賬 | ||||||
蘇木鎮、街道(蓋章): | ||||||
序號 | 行政村 | 使用者數量(戶) | 使用量 (公斤) | 覆蓋面積 (畝) | 回收量 (公斤) | 回收率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 | 合計 | - |
注: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用薄膜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要求,農膜(地膜、棚膜)使用者應按照規定回收廢舊農膜。農膜回收率不應低于85%。
附件6
地膜科學使用回收試點工作績效考核表
序號 | 考核內容 | 分值 | 考核要點 |
1 | 項目實施方案 科學合理性 | 3 | 最高得3分 |
2 | 項目實施方案 盟市批復 | 2 | 批復2分,未批復0分。 |
3 | 項目領導機構 | 5 | 試點旗縣人民政府落實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牽頭抓總3分,否則不得分。成立旗縣政府領導任組長的領導機構得2分,否則不得分。 |
4 | 資金到位使用 | 15 | 中央資金全部支出得10分,否則按支出比例得分。及時更新中央轉移支付管理平臺信息得5分,否則不得分。 |
5 | 地膜應用推廣 及試驗 | 15 | 完成加厚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下達任務面積得5分,否則不得分。建立核心示范區,典型示范作用明顯得5分,否則按照核心示范區完成比例和成效得分。 |
6 | 臺賬建設 | 15 | 建立健全村、鄉、縣三級地膜使用回收管理臺賬,得5分;地膜銷售者、使用者、回收者完善地膜銷售、使用、回收記錄,得5分;試點旗縣建立項目管理檔案,資料齊全,得5分。否則不得分。 |
7 | 廢舊地膜回收 | 20 | 開展加厚地膜回收行動,試點區域農膜回收率達到85%,得20分,否則不得分。 |
8 | 地膜殘留監測 | 5 | 按照本方案要求布設監測點位,并按時報送監測結果得5分,否則不得分。 |
9 | 宣傳培訓 | 5 | 組織開展以《條例》為主要內容的集中宣傳培訓得5分,未 開展或者未宣傳的不得分。 |
10 | 自評和總結 | 5 | 進行項目自評和總結得5分,否則不得分。 |
11 | 考核評估 | 10 | 項目結束后對資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得5分,否則不得分。盟市組織第三方對本項目進行考核評估得5分,否則不得分。 |
九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15日印發